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三 題
請說明長期失業(Long-term unemployment)的定義為何,長期失業與長期沒有工作(Long-term jobless)的異同為何,並請說明造成我國長期失業的原因為何?就現行法制層面,長期失業問題又該如何加以因應與解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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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定義「長期失業」:必須引出《就業服務法》第2條的法律定義(連續失業一年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第二,比較「長期失業」與「長期沒有工作(jobless)」:核心區別在於是否具備「尋職意願」與是否屬於「勞動力」(jobless 包含非勞動力如怯志工作者、家庭主婦等)。第三,探討我國長期失業的結構性原因:可從產業轉型、學用落差、中高齡年齡歧視與技能斷層等面向分析。第四,法制層面的因應:列舉現行法規如何幫助長期失業者,如《就服法》的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就保法》的失業給付延長與職訓津貼,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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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勞動經濟學與就業安全法制的核心概念。考點涵蓋失業類型的定義界分(勞動力與非勞動力的概念釐清)、當前勞動市場結構性問題之分析,以及國家如何透過就業安全體系(就服、就保相關法規)來解決長期失業問題。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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