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四 題
工會罷工時,勞工如明確表示參與罷工而於罷工期間拒絕提供勞務,雇主遇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是否負工資給付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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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探討罷工期間工資給付義務的勞動法理與實務題。思考起點是「罷工的法律效果」,即勞動契約處於中止狀態。接下來要套用民法雙務契約的「無工作無報酬 (No work, no pay)」原則。關鍵爭點在於:勞基法規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那罷工期間遇到這些假日還要給嗎?應論述這些假日免除勞務但維持給薪的前提是「平日有提供勞務的對價」,若勞工持續罷工拒絕提供勞務,契約中止期間即無從主張假日工資。最後帶入勞動部實務函釋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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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合法罷工權行使之法律效果、無工作無報酬原則 (No work, no pay),以及《勞動基準法》中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工資給付性質的認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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