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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立法院甫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前揭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試舉三條規定為例,說明其內容應作為前述規定之準據規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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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情境為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的交集。題目要求舉出三條原基法規定作為災後重建的「準據規則」。考生需思考:災後重建涉及土地利用、遷村安置、資源管理等。可引用的最佳法條包括: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第22條(自然資源共管機制)、第23條(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遷村安置)。作答時應列出法條重點並簡述其為何適用於災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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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涉及土地、資源與公共建設之核心法規,測驗考生能否將原基法原則靈活運用於「災後重建」之具體情境。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舉實例分析所引規定之內容與實施,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對國家所課予義務內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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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延續上一題,以「實例」深入分析如何落實原基法課予國家的義務。思考方向可選擇「諮商取得同意權(第21條)」或「遷村安置(第23條)」進行實例操作分析。以馬太鞍溪堰塞湖重建為例,行政機關(國家)應該如何做(資訊公開、雙向溝通、實質參與決策),才算履行原基法義務?而非僅將部落視為被動的受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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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權利法制的「實踐層面」,要求考生透過實例,解析國家在執行災後重建時,應如何履行《原基法》所課予之「程序義務」與「實體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