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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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11年憲判字第4號,必須立刻聯想到「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審查案,其核心考點在於「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答題應分為三個層次:(1) 明確指出憲法法庭肯認的權利名稱(原住民身分認同權);(2) 分析其性質(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之一環);(3) 說明其內涵(包含自我認同、血緣關聯、傳統文化傳承,以及作為群體認同的前提等)。
小題 (二)
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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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說明立法機關如何回應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立法院於112年12月修正通過的《原住民身分法》。答題須指出修法的核心內容(放寬取得身分之條件,取消強制從姓或取傳統名字的絕對門檻,增列客觀認同表徵的要件)以及修法理由(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尊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維護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