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A 部落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就其創作之服飾、舞蹈、歌曲及迎賓歌,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經審查准予登記後公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然而,B 縣政府於 2025 年原住民族日慶祝活動中,由 B 縣政府透過勞務採購程序委託外部團體組成之表演團體,未經 A 部落授權,演出其已依法登記之舞蹈及歌曲,且表演方式違反 A 部落之文化實踐、習慣規範與禁忌。A 部落認為該表演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
A 部落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就其創作之服飾、舞蹈、歌曲及迎賓歌,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經審查准予登記後公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然而,B 縣政府於 2025 年原住民族日慶祝活動中,由 B 縣政府透過勞務採購程序委託外部團體組成之表演團體,未經 A 部落授權,演出其已依法登記之舞蹈及歌曲,且表演方式違反 A 部落之文化實踐、習慣規範與禁忌。A 部落認為該表演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 A 部落依據系爭條例,可以主張何種權利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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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傳智條例)中關於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考生須辨識出B縣政府及委託團體的行為侵害了A部落的兩項主要權利:(1) 智慧創作財產權(未經授權演出);(2) 智慧創作人格權(表演方式違反禁忌,構成歪曲/貶損)。因此,A部落可依傳智條例第17條(或相關侵害救濟規定)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權利。
小題 (二)
B 縣政府主張,其於原住民族日活動中展演 A 部落之服飾、舞蹈及歌曲,屬於具「正當目的之合理使用」,據此抗辯。請分析 B 縣政府此一主張是否成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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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傳智條例中的「合理使用」抗辯(第16條)。思考順序:(1) 判斷「原住民族日慶祝活動」是否符合非營利性質或正當目的;(2) 檢視合理使用的限制——即傳智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合理使用「不得侵害其智慧創作人格權」;(3) 結合題幹事實:「表演方式違反A部落之文化實踐、習慣規範與禁忌」,這已構成侵害人格權。因此,得出結論:即使活動具正當目的,但因已侵害人格權,合理使用之抗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