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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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大層次。第一層次要求界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的行政法性質。考生應立刻聯想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的定義,特別是對物之「一般處分」。第二層次探討行政救濟途徑,這牽涉到甲「認為權益受損」的依據。甲因為「別人編定為丙建,自己卻是國土保安」而感到不滿。救濟途徑上,甲須先向行政院或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若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論述的加分重點在於探討甲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以及能否主張「平等原則」或「反射利益」。鄰地被編為丙建,甲是否能據此要求自己的土地也應編為丙建?通常編定是基於客觀環境,需說明權利救濟的法定程序及實體主張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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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行政法性質,以及人民對於土地編定結果不服時的行政救濟程序,並隱含「保護規範理論」及「反射利益」之概念。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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