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A 在某社區大廈,擁有一區分所有權。A 之後將該區分所有權(含基地)讓與 B,並完成移轉登記。一星期後,該社區管委會通知 B 必須繳納 A 所積欠的管理費。B 拒絕之。但管委會認為,社區管理章程明定:「受讓人必須負擔前手所積欠費用」。試問,誰的主張有道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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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爭點在於「公寓大廈受讓人是否須承擔前手積欠之管理費」。首先應思考債權的本質(債之相對性),接著檢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範範圍,並探討規約(管理章程)能否打破債之相對性:
- 管理費本質為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締約當事人(前手 A)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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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受讓人,對於前手積欠之管理費是否負有清償義務,以及社區規約(管理章程)能否透過約定強制受讓人承擔前手債務,涉及「債之相對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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