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96 年 7 月在臺灣出生後,97 年至 100 年間,每年均在臺灣居留至少半年以上,100 年起至 108 年間,均為短期入境,於 108 年 12 月 24 日出境後,迄未有再入境紀錄;另甲自 100 年起主要係在國外生活。甲於 113 年 2 月申請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請問主管機關受理後,依法應如何決定?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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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對「時間點」與「年齡」具備極高的敏感度。請先算出甲在 113 年 2 月時的年齡,判斷其是否成年;其次,算出甲出境時(108 年)的年齡,這與兵役法規的役男出境規定息息相關。論述時應分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自願喪失國籍的年齡/行為能力要件」(國籍法第11條);第二層次是「兵役義務之限制與例外」(國籍法第12條)。唯有兩個要件均檢視,才能完整得出主管機關應如何決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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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國籍法》中有關「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之要件」以及「男子服兵役義務對喪失國籍之限制及例外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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