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題
丙與丁於 90 年 8 月 10 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丙(我國國民)主張丁(敘利亞籍)97 年無故離家返回敘利亞後未再與其聯繫,兩人已分居逾 20 年。經調閱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知丁自 93 年 3 月 9 日出境即未再返臺與丙同居。後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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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跨國婚姻的離婚訴訟,因此必須優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來決定「準據法」(即應該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裁判)。思考順序必須嚴格遵守涉民法第50條的階層規定:1. 共同本國法 -> 2. 共同住所地法 -> 3. 最切地之法律。推導出適用的實體法後,再簡要說明實體法(我國法)中符合離婚要件的事由(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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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涉外婚姻中「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決定。需熟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的階層式連繫因素,並將案例事實套入該階層進行涵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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