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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為何?戊分別於 94 年 7 月 29 日、98 年 3 月 23 日、105 年 3 月 7 日以特殊原因進行改名,迄今戊因特殊原因更改姓名共三次。今戊再次申請改名,其希望透過改名方式,使其配偶能求職順利等語。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審核決定?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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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前半部是法規默寫題,要求寫出《姓名條例》中得申請改名的所有法定事由;後半部是案例分析,考查「特殊原因改名」的次數限制(3次為限)。考生只需按部就班先列舉法條,再把案例中的「已改三次」及「改名理由」涵攝進法條中,即可得出主管機關應予駁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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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測《姓名條例》中對於「改名法定事由」之明文規定,以及依「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之次數上限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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