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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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非婚生子女扶養義務」及「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權」的綜合性實務考題。分析時應遵循以下步驟:
- 契約效力分析:思考甲強迫乙簽署之「免除扶養義務切結書」是否有效?應從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及扶養義務之強行法性質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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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非婚生子女之扶養義務、預先免除扶養義務契約之效力、單獨行使親權者之扶養義務分擔,以及代墊扶養費請求權之性質與消滅時效等重要民法親屬與編總則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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