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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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遺囑法定要件之違反與轉換」、「遺囑無效下之認領效力」以及「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之掌握。
- 自書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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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自書遺囑欠缺年月日之效力(民法第1190條、第73條)、無效遺囑所為認領之效力轉換(民法第1065條、第112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以及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時效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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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與扣減權時效
💡 探討遺囑要件、無效行為之轉換認領、法定繼承及扣減權時效類推。
- 自書遺囑漏記日期依民法第1190、73條無效,財產依法律繼承。
- 無效遺囑之認領依民法第112條及實務見解可轉換為有效之書面認領。
- 繼承人與應繼分計算應包含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民法1138、1144)。
- 扣減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1146條,自知悉2年或繼承起10年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