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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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禁婚親(近親結婚)之親等計算」與「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之時效抗辯」。
- 第一問(丁戊之結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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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之考點有二:一為禁婚親之親屬關係判定與親等計算(民法第983條);二為繼承權之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及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釋字第771號、第107號、第164號解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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