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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新聞] 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第 四 題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委託新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不過依據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目前「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您覺得如此規範政府機關的宣導方式,是仍有其必要,還是可酌情開放?請依據學理舉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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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預算法第62條之1(俗稱反置入性行銷條款)的理解,以及對政府公關倫理的思辨。首先要點出立法的背景(防範政府買新聞洗腦民眾)。接著,探討政策宣導的必要性。最後,針對「維持禁止」與「酌情開放」提出你的見解。建議可以採取「折衷/分級」的觀點:針對新聞類節目堅守底線,但對娛樂或戲劇類節目給予適度彈性,以兼顧傳播效益與公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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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預算法第62-1條(禁止置入性行銷)的規範意旨與立法背景。
  2. 政府政策行銷(Policy Marketing)與民眾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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