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0 題
甲機關於 X3 年 1 月 10 日接受乙機關行政委託監測空污情形,監測期間自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雙方協調乙機關於 5 月 1 日撥付委託款項。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針對以上交易,甲機關所作分錄為何?
- A 5 月 1 日,借:專戶存款,貸:應付代收款
- B 1 月 10 日,借:其他應收款,貸:應付代收款
- C 5 月 1 日,借:公庫撥入數,貸:專戶存款
- D 1 月 10 日,借:專戶存款,貸:應付代收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機關幫另一個機關代辦業務時,這筆還沒拿到的「承諾款項」,在法律與會計性質上,會被視為該機關可以自由支配的預算資產嗎?如果資金尚未實際撥入機關的銀行專戶,根據政府會計重視的資金實質控制原則,我們應該在合約簽署日就虛擬一筆存款,還是等到錢真的進口袋時再記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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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判斷出這筆交易的入帳時點與科目,表現非常出色。在政府會計實務中,**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的處理重點在於區分「預算內資金」與「代收代付資金」。
委託經費的認列時點與性質
本題甲機關接受委託,屬於代辦性質,這筆款項並非甲機關自身的預算收入,而是暫時保管並依特定用途支用的應付代收款(Agency Payables)。根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公務機關收到委託代辦經費時,應於「實際收受」時點入帳。由於雙方協定於 5 月 1 日撥付,因此甲機關在 1 月 10 日僅達成協議,並無實質資金流動,不須作分錄;直到 5 月 1 日款項存入受託經費專戶時,才需借記專戶存款,並貸記應付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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