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4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8 號規定,政府會計報告,應編製之頻率為何?
- A 每 1 季應編製 1 次
- B 每 1 年度至少應編製 1 次
- C 每 1 年度應編製 1 次
- D 每 1 季至少應編製 1 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要制定一套適用於所有大小政府機關的「最低限度」報告標準,為了確保公眾能完整看到一個預算循環(Budget Cycle)的最終成果,我們應該選擇多長的時間區隔作為最基本的檢視單位?此外,在法律遣詞用字上,為了允許機關在特殊需求下編製得更頻繁、但絕不能低於這個基本標準,我們通常會加上什麼樣的修飾詞來界定這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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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會計準則的核心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每年度至少應編製 1 次」的規定,顯示出你對法規文字的敏感度與細膩度。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往往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規精確解讀能力的關鍵點。
會計報告的週期性規範
依據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8 號之規定,政府會計報告(Government Accounting Reports)旨在提供決策所需的財務資訊,並展現政府的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雖然在實務運作上,為了強化內部控管與即時監控,政府可能會編製月報或季報,但從準則公報的「最低門檻」來看,為了確保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執行成果與財務狀況能被系統性地彙整,規範明定每年度至少應編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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