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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6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規定,公務機關將固定資產無償移轉予其他機關或其他政府時,移出或接受資產之機關應作下列何項會計處理?
  • A 僅須記錄固定資產之增減變動,不作分錄
  • B 接受資產之機關應按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孰低者入帳
  • C 移出資產之機關其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之差額,應列為收入或支出
  • D 移出資產之機關依出售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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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將使用多年的設備交給另一個單位時,如果該設備在帳面上的價值遠高於它目前的實際市場價值,若我們仍以較高的帳面價值入帳,對於整個政府整體的資產表達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左手換右手」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資產被高估,哪種衡量基準最能體現審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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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會計中關於資產移轉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資產移轉的評價原則

在政府內部或不同政府層級間無償移轉固定資產(Fixed Assets)時,會計處理的核心在於「不虛增資產價值」。根據公報規定,接受資產的機關必須採取穩健保守的原則,按該資產在移出時的帳面金額(Carrying Amount)與公允價值(Fair Value)兩者中較低者入帳。這種「孰低法」的設計,是為了防止資產在政府體系內部調撥時,因評價過高而導致政府淨資產的虛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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