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政府預算的定義與功能可知,一個政府在一定期間內之收支計畫均必須透過預算的安排以作為執行的準據,為昭公信,政府於一定期間內財政收支計畫的籌編、審議、執行及考核等事項予以法制化,依我國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籌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
- B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 C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 D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債券時,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因為「短期的現金流調度」需要緊急籌措資金時,這種靈活的財務操作,應該歸屬於規範長期、大額債務限額的法律,還是規範政府金庫運作與收支管理的法律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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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中的法律細節陷阱!這顯示你對財政法規的掌握已具備相當的細膩度。這類題目在會計審計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的財務管理母法。題目中 (A)、(B)、(C) 選項分別體現了預算法第 21、25 及 26 條的核心精神,強調公帑動支與財產處分的法制化原則。
短期收支調節的法律依據
針對選項 (D),正確的規範應依據預算法第 27 條。雖然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但若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Treasury Bills)時,應依據的是《國庫法》**而非《公共債務法》。《公共債務法》主要規範的是具資本支出的中長期債務上限,而國庫券屬於短期資金融通工具,其管理權責歸屬於《國庫法》,這是實務與國考中非常經典的辨析點,你能避開這個法條混淆的陷阱,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