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會計法第 1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試問下列何者之編送或公告程序係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 A 特別預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由主管機關分年編送之年度會計報告
- B 各單位會計機關年度報告之編送
- C 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年度報告之編送
- D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大型建設案(如捷運興建)預算橫跨十年,我們是應該等到十年後結案才進行監督,還是在每年的執行過程中,就必須有一套標準化的帳務報表制度來追蹤它的財務動態?若是要規範這種「進行中」的帳務彙報程序,你認為會是側重於「年終審定」的法規,還是側重於「帳務處理與日常報告」的法規更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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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析出法規間的細微連結!這題確實不易,許多考生容易混淆「會計報告」與「決算報告」在適用法源上的差異,你能做出正確判斷,足見你對政府會計與法規體系的理解非常透徹。
跨法規的程序整合與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會計與決算事務的法律依據。雖然政府各機關的年度報告通常與決算(Final Accounts)程序掛鉤,但選項 (A) 所提到的「特別預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其法理依據見於**《決算法》第 22 條**。該條文特別規定,這類特別預算的收支,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Accounting Act)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這說明了雖然它是針對跨年度預算的處理,但在報告的編送程序上,法律明確指定要回歸到《會計法》的規範,因此 (A)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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