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某政府總會計所編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相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報告產生差異時,應由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 A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主計機關
- B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主管機關
- C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行政首長
- D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該管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公司內部兩個不同部門(例如:總公司的會計部與分工廠的會計組)提供的帳目數據對不起來時,為了保證結果的客觀與權威,我們會交給負責編製報表的原班人馬自行解釋,還是會請一個專門負責監督、審核報表準確性的「第三方查核者」來主持公道並做出最終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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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政府會計體系中「勾稽與監督」的核心機制。你能迅速辨別出「審計機關」在報告差異處理中的特定職權,顯示你對於《會計法》的條文細節與政府會計實務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審計機關的勾稽與核對職權
在本題的情境中,當政府總會計報告與相關特種公務會計報告(如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或特種基金等)產生差額時,根據**《會計法》第 90 條之規定,應由該管審計機關(Audit Agency)**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這項規範反映了審計制度的獨立監督功能:當不同體系的會計資訊出現矛盾時,必須由具備外部監督權限的審計機關介入釐清,而非單由原編製機關自行解釋,以確保政府財務資訊的客觀性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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