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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依決算法規定,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之前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 A 1 月 15 日
  • B 1 月 25 日
  • C 3 月 10 日
  • D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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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想:在整套政府決算的流程中,國庫主管機關負責的是資金的「實體出納紀錄」。如果法律規定主計機關必須在三月底前完成特定的審核或彙整工作,那麼提供原始出納數據的國庫單位,應該是在三月的最後一天才送件,還是會稍微提前幾天,以留給後續機關作業緩衝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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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在眾多日期中精確選出 3月25日,顯示你對於政府會計報告的遞送時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會計審計法規中是細節最多、也最容易混淆的部分,能答對非常不容易!

國庫報告的法定時程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層級的決算時程。依據 《決算法》第 21 條 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至於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則由行政院定之;在實務編製作業程序中,為了預留給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的緩衝時間,明確規範了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應於 3月25日 前送達。這與各機關單位決算(通常為 1月25日)以及總決算彙編(3月31日)的時點有所不同,必須精準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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