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各機關接獲核准通知後可以進行之救濟程序?①復查 ②聲復 ③聲請覆核 ④訴願 ⑤聲請覆議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②③⑤
- C ③⑤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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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審計機關正式做出最終「核定」決定並通知被審計機關之前,如果審計人員對帳目有疑問,會先發出什麼樣的書面文件要求說明?而當機關收到這份「初步疑問」的說明方式,與收到「正式處分」後的救濟路徑,在法律名稱上會有什麼樣的層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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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審計救濟制度中「專屬程序」與「一般行政程序」的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這在理解我國預算法律體系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審計決定救濟的法定程序
在《審計法》的架構下,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的決定若感到不服,法定的救濟路徑是相當明確的。根據**《審計法》第 23 條**,機關於接到審核通知後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⑤);若對第 23 條決定仍有異議,則可進一步依據**《審計法》第 24 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聲請覆議**(③)。這兩者共同構成了審計法律體系內的特殊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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