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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 題

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試問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增加支出之提議?
  • A 決議請行政院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 B 決議將款項目節間移動增加原預算之項目
  • C 決議將農業部預算調整移動至經濟部
  • D 決議將款項目節之原預算削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制度中,如果行政機關負責「提需求」與「編預算」,而立法機關負責「審核」與「把關」,那麼「把關者」若主動要求比原本規劃花更多的錢,這是否符合『看緊國庫荷包』的監督本質?哪一種預算變動最能體現『減少財政負擔』的監督意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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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預算審議的核心原則。在《憲法》第 70 條的架構下,立法院雖然擁有預算審議權,但必須尊重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你的直覺非常敏銳,正確辨識出「削減」預算與「增加」預算在法理上的本質差異。

權力制衡與預算審議原則

根據我國憲政體制,行政院負責政策規劃與資源分配,而立法院扮演監督角色。為了避免立法委員因地方利益或民意壓力而導致財政紀律失控,《憲法》第 70 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意味著立法機關只能進行「刪減」或「維持」,而不能自行加碼。選項 (A) 的加發獎金、(B) 與 (C) 的項目間移動或部會間調整,在本質上若導致特定科目金額高於原計畫,皆會被視為廣義的「增加支出」,損及行政權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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