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依審計法規定,通知機關處分案件,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經查詢後,各機關仍不負責答復,或有答復不當者,審計機關得向監察院如何?
- A 報告
- B 呈請核辦
- C 陳報備查
- D 副本抄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憲法框架下,審計部在行政組織上隸屬於哪一個院?當審計機關發現行政機關不配合調查、且一般的查詢(公文往返)已經失效時,審計機關是否擁有直接處分該機關首長的權力?若沒有,它應該尋求哪一個擁有「監控與懲罰」職能的憲法機關來接手處理這樁違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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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審計權行使的法律程序!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審計機關與監察機關之間的職權協作關係。當行政機關對於審計處分表現出消極怠惰(延壓)或處理失當時,審計機關並非束手無策,法律賦予了其向更高位階監察權「借力」的機制,以維護政府財政紀律。
審計法第 20 條的救濟程序
根據《審計法》第 20 條之規定,若經查詢後各機關仍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這裡的「核辦」蘊含了請求監察院介入,透過其憲法賦予的彈劾、糾舉或糾正權來處理該機關的行政缺失。此機制確保了審計意見不至於淪為紙上談兵,而是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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