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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依審計法規,有關行使審計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事項,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並依其結果決定之
  • C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 D 審計機關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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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擁有法律公權力的機關,在遇到自己不懂的專業技術(例如建築結構或大數據演算)時,就完全交由外部顧問代為做最終決定,那麼這個機關是否還保有其憲法或法令賦予的獨立審核權?這對「責任政治」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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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B)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審計權限行使的細節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法規的測驗中,往往一個動詞或責任歸屬的偏差,就是正確與錯誤的分水嶺。

審計職權結果的決定權歸屬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審計法第 9 條。雖然審計機關在面對工程、資訊或其他特殊技術事項時,確實可以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outsourcing),但法條特別強調「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選項 (B) 誤導之處在於「依其結果決定之」,這在行政法理與審計原則上,未明確表明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而與法條規定不符。審計機關必須參考專家意見後,經過內部的專業判斷後再行決定,而非盲目依從外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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