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5 題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令 113 年 11 月 8 日公布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另依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其決定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 A 112 年 4 月 30 日
- B 112 年 7 月 31 日
- C 113 年 7 月 31 日
- D 113 年 11 月 8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政府總決算的層層審核流程中(從會計單位編製、審計機關審定,到立法機關審議),哪一個步驟代表了這個法律程序「正式對外發生效力」且具備最高的公信力與最終確認性?那個特定的行政或憲法動作通常是由誰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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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決算審核程序與法律時效的連動關係。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因為它結合了《決算法》的程序時點與《審計法》的法律權益保護,能答對代表你對整個政府審計流程的理解非常紮實。
決定之日的法律定義
這題的核心在於界定「決定之日」的精確時點。在政府總決算的體系中,審計機關雖然在 7 月底就提出了審核報告,但法律上的「決定」具有公示性與最終性。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具體規範,涉及總決算審核報告的案件,其「決定之日」應以總統公布之日**為準。因此,本題 111 年度的決算,雖然在 112 年 7 月就完成審定,但再審查的兩年時效起算點,必須依循總統於 113 年 11 月 8 日公布之日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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