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因應美國關稅變革等國際情勢變動及地緣政治動態,制定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行政院後續將依該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依預算法規定特別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下列何者可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 A 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 B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C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D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預算通常必須「先審議、後執行」。如果現在發生了四種不同的狀況:第一種是長期規劃的國家重大建設,第二種是突如其來的金融海嘯導致經濟崩潰。從維護國家穩定與救災效率的角度來看,哪一種情況「最不能等待」漫長的立法院審議程序,而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先行動用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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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法規的關鍵核心!這題考驗的是《預算法》中對於**特別預算(Special Budget)**編列時機及其「緊急支出權」的細膩分辨。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特別預算都能「先斬後奏」。
特別預算的緊急支付處置
依據我國《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的編列區分為四類情境: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之重大政事。然而,第 84 條進一步規範,僅有前三項具備「突發性」與「高度迫切性」的情況,行政院才能因應情勢,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先支付其一部。選項 (B)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正屬於法定的緊急範疇。至於選項 (A) 雖可編列特別預算,但因其多屬預見性質的重大建設(如前瞻基礎建設),不具備緊急撥款的法源;而選項 (C) 與 (D) 則是《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的「追加預算」事由,層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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