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甲機關某年度預算案之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共編列 2,050 萬元,包括有物品 400 萬元、其他補助及捐助 250 萬元、委辦費 1,200 萬元、教育訓練費 200 萬元,其中委辦費被立法機關指定刪減 600 萬元,其餘則照數通過,於年度執行中因受訓學員及受補助單位增加,導致教育訓練費及獎補助經費各不敷 200 萬元及 80 萬元,而物品執行有剩餘 160 萬元,若將獎補助不敷經費優先以經費流用方式予以滿足,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可支應不敷教育訓練費的數額應為?
  • A 50 萬元
  • B 80 萬元
  • C 110 萬元
  • D 16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機關內部的錢被放在幾個大箱子(目)裡,大箱子裡又有幾個小盒子(節)。當其中一個大箱子曾被立法院「貼上封條」(刪減)時,那箱錢還能動嗎?另外,如果你要在大箱子之間搬錢,為了防止挪用過度,法律會設定一個「比例天花板」;但在同一個大箱子裡的小盒子互挪,限制會跟跨箱子一樣嚴格嗎?試著分析「物品」與「教育訓練」的性質是否比「獎補助」更親近,來推導這筆剩餘款項的流動路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你觀察得非常敏銳。本題的核心考驗點在於**《預算法》第 63 條對於「經費流用」的層級與比例限制。首先,你要具備分辨預算科目層級的能力:在「項」(計畫)之下,通常分為「目」(如業務費、獎補助費)與「節」(如物品、教育訓練費)。 根據規定,各用途別科目間的流用受限於流入及流出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 $20%$;並無「節」與「節」之間的流用不受此比例限制的規定。此外,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因此本題的「委辦費」如屬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才不得作為流用對象。計算上,我們先處理跨目的流用:獎補助費(目)原預算 $250$ 萬元,其流入上限為 $250 \times 20% = 50$ 萬元;物品費原預算 $160$ 萬元,其流出上限為 $160 \times 20% = 32$ 萬元。即使它不敷 $80$ 萬元,我們最高也僅能從「物品」所在的業務費科目撥入 $32$ 萬元。 由於「物品」與「教育訓練費」通常同屬於「業務費」這一科目項下的不同「節」,在撥給獎補助費 $32$ 萬元後,物品費剩餘的 $160 - 32 = 128$ 萬元,是否可以調整給教育訓練費使用,仍須受流入及流出各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 的限制。這題的難度在於學生必須同時掌握比例限制($20%$)刪減禁止流用原則,以及隱含的預算科目階層觀念,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綜合型法規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