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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會計] 財政學

第 19 題

若每個人的所得邊際效用都相同且固定,則要達成①相等絕對犧牲公平,及②相等比例犧牲公平;稅制分別應為:
  • A ①為定額稅,②為比例稅
  • B ①為定額稅,②為累進稅
  • C ①為比例稅,②為累進稅
  • D ①為累進稅,②為比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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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假設每一塊錢帶給人的「快樂程度」(邊際效用)都是完全一樣的,且不會因為錢變多而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想要讓每個人「損失的快樂份額」佔「總快樂」的比率都相同,你認為納稅人的稅金負擔與其所得水平之間,會呈現什麼樣的數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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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租稅公平原則中,關於「犧牲原則」的核心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題目給定了一個特殊的假設:所得邊際效用(Marginal Utility of Income, $MU_Y$)為常數。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多假設邊際效用遞減,但這題要求我們在 $MU_Y = k$(固定值)的條件下進行推論,這正是考驗你是否能靈活運用公式,而非死背結論。

邊際效用固定下的犧牲推導

首先,當 $MU_Y$ 為常數時,總效用函數可表示為 $U(Y) = k \cdot Y$。在相等絕對犧牲(Equal Absolute Sacrifice)的原則下,要求每人損失的效用總量相等,即 $U(Y) - U(Y-T) = C$。代入公式後得到 $k \cdot T = C$,這意味著稅額 $T$ 為一個固定常數,不隨所得改變,這正是**定額稅(Lump-sum Tax)**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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