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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起訴將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伊原為 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 A 地以新臺幣(下同)3 億元出售予乙,並於同年 7 月 7 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給付第 1 期款 2 億元,約定尾款 1 億元於系爭 A 地出售第三人時給付。惟乙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予丙,卻未給付尾款,伊屢催告未果,已於 113 年 9 月 3 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又乙未向丙收取價金,其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其後,丙再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予丁(下稱系爭信託),自係有害於伊債權之詐害行為。伊乃提起訴訟,代位乙請求撤銷丙、丁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系爭信託登記,並代位乙依民法第 113 條、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84 條、第 213 條之規定,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 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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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第二審訴訟中訴之追加」的准駁標準。

  1. 辨識法條依據:首先應指出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在第二審追加新訴,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同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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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探討第二審訴訟中,原告未經被告同意而追加新訴之合法性判斷,核心爭點在於甲追加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之請求,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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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訴法第 254 條)」之聲請要件與法院之審查判斷。

  1. 辨識法條:民訴法第 254 條第 5 項至第 14 項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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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以下有關「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即舊法之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要件、法院之審查權限及裁判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 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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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民事訴訟法最核心的「共同訴訟類型判斷」與「上訴效力(民訴法第 56 條)」問題。

  1. 第一步:分析甲對乙、丙、丁之訴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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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共同訴訟之類型區分(必要共同訴訟與通常共同訴訟之辨析),以及通常共同訴訟中,部分共同訴訟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其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與第 56 條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