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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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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之規定」。

  1. 第一步: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屬於何種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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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法定自行迴避事由」(第 17 條)之適用、第 18 條第 2 款情形下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時效限制(第 19 條)及其但書之「知悉在後」例外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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