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 A 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 B 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 C 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 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同時擁有 A、B 兩塊相連的土地,為了日後轉手其中一塊時仍能保留通行的便利,法律是否提供了一種機制,讓你能在「左手交給右手」的情況下,預先在法律登記簿上為這兩塊地建立一種「強大且具追及力」的利用關係?這類特殊的規範通常出現在物權編的哪一次修法之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物權法定主義(Numerus Clausus)」,即物權的種類與內容,除非法律或習慣另有規定外,不得創設。你在眾多看似專業的法學敘述中,準確辨識出法律明文允許的特例,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實體法基礎。

法律明文規定的所有權人行為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我國《民法》於 2010 年修正時,新增了第 851-1 條,明定「不動產役權」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這打破了傳統「自己之物上不得設定他物權」的法理,目的是為了讓土地開發(如整體規劃通行、排水)在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時就能先完成法制化,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未違反法定主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制]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