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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7 題

間接占有人,乃占有媒介關係之一方當事人。下列何者非屬占有媒介關係?
  • A 附條件買賣關係
  • B 寄託關係
  • C 租賃關係
  • D 抵押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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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某人是「間接」擁有某個東西的控制力時,前提通常是實體物品正由「另一人」實際握在手中。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法律權利的設計,是允許權利人在「完全不接觸、也不拿走物品」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保障,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物品的實際持有人還有沒有在為權利人「媒介」占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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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法中關於「占有」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941 條關於**間接占有(Indirect Possession)**的定義。間接占有的成立,必須仰賴一個法律上的「占有媒介關係」,也就是直接占有人(如承租人、受寄人)是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為他人而占有該物,且負有返還或交付的義務。

占有權鏈的關鍵:實體移轉

在 (A) 附條件買賣、(B) 寄託與 (C) 租賃關係中,標的物的實體占有都會發生移轉。例如,承租人雖然直接控制物品,但在法律性質上是為出租人(間接占有人)而持有。然而,抵押權(Mortgage) 的法律特性是「不移轉占有」。抵押人(通常是債務人)提供擔保後,依然繼續占有並使用該標的物,抵押權人僅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既然標的物始終沒有交給債權人,也就沒有所謂的「媒介」或「代為持有」的關係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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