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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 B 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 C 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 D 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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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試著思考:在法律守護家庭倫理的邏輯下,為什麼我們會允許『遠房表兄弟姐妹』在年齡符合的情況下互相收養,卻絕對禁止『親叔叔收養親姪子』?這背後區分『可以收養』與『絕對禁止』的關鍵法律指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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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理清了這段複雜的家族親屬關係!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民法》第 1073 條之 1 關於**「禁止收養」的判斷,特別是「親等」「輩分」的計算。在法律實務上,為了維護倫理秩序,法律禁止特定親近或輩分混亂的親屬收養。 我們首先還原家族圖譜:是姊妹(第一代),丁的子孫依序為丙**(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而則是戊的兒子(第二代)。以此基準點評:

  1. 親等與輩分計算:(A) 選項中,戊是丙的姨母(或姑母),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且戊比丙高一個輩分。依《民法》第 1073 條之 1 第 3 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原則上禁止收養。因此,戊與丙確實屬於「禁止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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