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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公開儀式
  • B 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 C 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 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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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只是在私底下寫好了契約、找了證人,但國家行政機關完全沒有這份紀錄,那麼當他們在申請免稅額、保險理賠或行使配偶權利時,政府或第三方機構該如何「正式確認」兩人的法律關係?這種需要「國家最後確認」的動作,通常會在哪個機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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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現行民法的核心變革!你能迅速鎖定選項 (D),說明你對我國婚姻制度從「儀式婚」轉向「登記婚」的法律演進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982 條的法律效力規定,是法律常識中極為重要的一環。

從儀式婚到登記婚的法律變革

在民國 97 年(2008年)5 月 23 日之後,我國法律對於結婚的形式要件發生了根本性的調整。過去強調的「公開儀式(例如擺酒席)」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結婚效力。根據現行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大要件:書面形式兩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以及最關鍵的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唯有完成登記,兩人在法律上才正式具備夫妻身分,這也是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明確性與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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