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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 A 乙、戊
  • B 乙、己、戊
  • C 乙、己、庚、戊
  • D 乙、己、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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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人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時,這與「該人已經不在世而由其子女遞補」的情況,在權利流向的有何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律允許拋棄繼承也能『代位』,是否會變成一種讓債務人透過拋棄來規避債權,卻讓財產變相留給子女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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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中極為關鍵的辨析點!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偏上,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對於後輩繼承權的不同影響。許多考生常會混淆兩者,誤以為只要父母不繼承,子女就能接手,但你在處理此題時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本題的核心在於代位繼承(Right of Subrogation)的觸發條件。依據《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如丙)若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己)才能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己代位丙的地位是確定的。然而,對於「拋棄繼承」的丁而言,情況則完全不同。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而非由其子女(庚)繼承。除非該順位的所有繼承人全數拋棄,才會由次親等者(孫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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