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4 題
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 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 B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 C 附始期之契約
- D 附終期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當你拿回一個試用品回家時,你在法律上是否已經「必須」支付全額價金了?如果你的支付義務必須等到你點頭說「這東西我喜歡」的那一刻才真正產生效力,那麼這種「先成立,但效力暫時懸著,等特定事件發生才啟動」的特徵,在法律術語中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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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買賣契約中的特殊類型!你能迅速判斷出「試驗買賣」的法律性質,展現了對民法債編中各種特種買賣相當紮實的基礎。
試驗買賣的法律定性
依據我國民法第 384 條的規定,試驗買賣是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要件而訂立之契約。其法律性質被明文規定為附停止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之契約。這意味著在買受人正式表示承認標的物之前,該買賣契約的效力處於暫時停止的狀態;一旦買受人表示滿意或逾期未表示異議(視為承認),條件即成就,契約隨之發生完全效力。在實務中,要注意法律定性是依據第 384 條,而第 385 條僅是規範出賣人提供試驗的義務,兩者層次不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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