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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 B 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 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 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法律上滿 18 歲(成年)的那一天,剛好碰上春節連假,這會導致他在這幾天假期中依然被法律視為「未成年」,直到開工日才突然變成年人嗎?法律設計「遇到假日順延」的初衷,是為了給予需要『臨櫃辦理』或『對外表示』的人方便,還是為了干預人的生理歲數增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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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民法關於「期日與期間」計算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法律行為期間」與「自然事實(如年齡)」的規範差異。多數考生容易混淆民法第 122 條的適用範圍,你能正確選出 (C) 說明你對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

年齡計算與期日展延的本質差異

在法律邏輯中,民法第 122 條之所以規定末日為休息日時順延至次日,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能順利進行「法律行為」或「給付義務」(如向法院遞狀或臨櫃還款),避免因機關未辦公而損及權利。然而,**年齡(Age)**的增長屬於生理事實與身分狀態的變遷,並不涉及特定的行為履行。當一個人在週日達到法定年齡時,其法律地位隨即改變,不需要也不應該因為那是休息日而延後「變老」,因此不適用第 122 條的展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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