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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7 題

甲向乙承租店面 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 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 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 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 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 C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 D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通常只要有「過失」就必須負責。然而,如果今天發生的是一場「火災」,且發生在房東與房客的關係中,法律是否會因為失火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而對房客的責任門檻做出一種特別的、比較寬鬆的保護?這種保護與對一般路人的傷害賠償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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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特殊責任減輕」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租賃物失火責任的差異,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損害賠償議題。

租賃失火責任的立法衡平

在民法第 434 條中,立法者考慮到失火通常出於偶然,且房屋價值高昂,若讓承租人負擔過重的注意義務,恐使其背負難以承受的債務。因此,該條文特別規定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時,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本題中,受僱人丙是甲的履行輔助人(民法第 224 條),丙的過失視同甲的過失;既然丙僅有輕過失(不具重大過失),甲對房東乙便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相比之下,對第三人丁的受傷,則應適用一般侵權責任(民法第 184、188 條),只要有輕過失就必須賠償,並無減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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