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公立大學就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判決對此有何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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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核心在於「公立大學」對於「主管機關不予維持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此題直接考查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思考步驟如下:
- 梳理案件背景與傳統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不續聘教師,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主管機關(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作成「不予維持學校不續聘措施」之再申訴決定。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傳統實務(如106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公立大學與主管機關間為上下級監督關係,學校應服從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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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之考點在於公立大學之法律地位、憲法第 11 條大學自治(學術自由)之保障主體、公立大學不服主管機關再申訴決定之救濟權利,以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之核心意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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