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 A 的繼承人平日照護 A 的生活起居,某日 A 在醫院進行例行體檢,因為 A 有嚴重重聽,醫生告知甲,A 的心臟狀況不適合受到過度刺激,且明說相關有刺激感的遊樂設施都應該避免。回家後,甲沒有將醫生囑咐向 A 說明,為了早日繼承 A 的財產,甲竟然慫恿 A 乘坐遊樂園中有高度刺激感之遊樂設施,A 果然在搭乘後感覺不適而昏迷,遊樂場工作人員緊急以救護車送往醫院,幸而將 A 救回。豈知 A 在被救回後,雖知自己的心臟可能不能負荷,仍然自覺如能在遊樂園中搭乘遊樂設施而迅速死亡也是一種死亡方式的選擇,A 甚至沉溺於遊樂設施的刺激感,不但要求甲代為購買遊樂設施玩到飽年票,每週還要甲親自接送其至少一次的搭乘。不料有一天遊樂設施的安全設備發生重大故障,A 跌落在地,經送醫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將甲的行為分為「前後兩個階段」來檢視。第一階段是「甲隱瞞病情並慫恿 A 去玩刺激設施致 A 昏迷」;第二階段是「A 救回後自行要求甲買票接送,最終因設備故障死亡」。接著,針對第一階段,應探討甲是否具備殺人故意與著手,並論定是否構成殺人未遂。針對第二階段,核心考點在於「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必須檢驗甲的買票接送行為與 A 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條件因果?是否有反常因果歷程(設備重大故障介入)?以及被害人(A)是否屬於自我負責(自甘風險)?最後綜合論斷甲僅需為前階段負責,不負殺人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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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殺人罪之主客觀要件,以及「客觀歸責理論」中關於「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外在設備異常之介入)」與「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的掌握與涵攝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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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與客觀歸責
💡 區分行為階段並運用客觀歸責理論,判定因果歷程與風險實現。
🔗 客觀歸責判斷流程
- 1 條件因果 — 判斷甲之行為與 A 之死亡是否存在不可或缺的關聯
- 2 風險製造 — 甲慫恿行為與接送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生命風險
- 3 風險實現 — 死亡結果係因「機械故障」而非「心臟病」,風險未實現
- 4 規範效力 — A 明知風險仍自願介入,屬被害人自我負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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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偶然因果歷程與第三人介入對刑事責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