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察官起訴甲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0 日晚間 8 時許,在甲住處附近之某超商門口,以新臺幣 3 萬元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給乙。後檢察官於第一審更正起訴事實,指甲係於同日下午 5 時許,在甲住處前販賣該槍予丙,金額為 5 萬元。試問,法院該如何處理方為適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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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檢察官「更正起訴事實」,立刻要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不告不理原則(第268條)」以及「訴訟客體之單一性與同一性」。思考步驟如下:1. 檢察官是否有權以「更正」之名行「變更起訴事實」之實?其界線在於原起訴事實與更正後事實是否具備「案件同一性」。2. 討論案件同一性的判斷標準(實務通常採「社會基本事實同一說」)。3. 涵攝本題:原事實與更正後事實,在時間、地點、買受人(乙與丙)、對價(3萬與5萬)上皆有不同,但標的物是「該槍」(同一把槍)。4. 分情況給出法院的處理方式:若認定為同一事實,法院應如何處理(依法審判並告知罪名等以保防禦權);若認定非同一事實,這實質上是撤回原訴與追加新訴,法院不能依「更正」審判新事實,應如何裁判(就原起訴判無罪,對新事實告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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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刑事訴訟法中起訴之「案件同一性」判斷,以及檢察官「更正起訴事實」之界限與法院之處理方式。涉及不告不理原則(刑訴法第268條)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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