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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說明下列各項應辦理之會議時機、目的、邀請對象及其重要的執行規定。(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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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公開說明會:這是環評最前端的民眾參與。環評法第7條(第一階段環評/說明書作成前)。目的:讓當地知道要開發了。對象:居民、地方機關。規定:公告、將意見納入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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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考查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之民眾參與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7至19條。 【分析與論述】

小題 (二)

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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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察出現在主管機關審查階段。法源如環評法第8、10條。目的:眼見為憑,釐清書面與現況差異。對象:環評委員、專家、機關、開發單位。規定:會勘紀錄列入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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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考查環評審查過程中的實地查證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10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相關審查程序。 【分析與論述】

小題 (三)

範疇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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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界定(Scoping)是二階環評的核心。環評法第10條。時機:決定進入二階環評後,寫評估書前。目的:聚焦,決定要調查什麼、評估什麼替代方案。對象:很廣泛,包含機關、專家、團體、居民。規定:確認調查項目與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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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考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最關鍵的先期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 【分析與論述】

小題 (四)

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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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Public Hearing)。環評法第12條。時機:二階評估書初稿完成後。目的:聽取各界對評估書的意見。對象:主管機關、學者、團體、居民。執行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紀錄要納入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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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考查第二階段環評法定的公眾參與與意見蒐集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 【分析與論述】

小題 (五)

環評追蹤及監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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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事後監督機制。環評法第18條、監督要點。時機:施工與營運期。目的:看有沒有乖乖照環評承諾做。對象: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委員/專家。規定:違規可開罰或停工(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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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考查環評審查通過後,落實「事後監督」機制的執行規範。 【理論/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23條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追蹤相關要點》。 【分析與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