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
📖 題組:
四、
四、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在何種情形下得進行通訊診察?而進行通訊診察需執行治療時,應由何人執行?(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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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醫師法》第 11 條「親自診察義務」的例外規定。分析題目包含兩個問號:一是得進行通訊診察的情形;二是治療的執行人員。依照法條文字,情境為「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執行人員則為「當地醫療機構、當地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分兩點清晰列出即可。
小題 (二)
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事項(除不得為初診病人之規定、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以外)有那些?(16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針對 2024 年擴大實施的新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考查第 20 條醫療機構在執行通訊診療時必須遵守的實務行政要求。需回憶法規內容,如身分核對、不適合時建議實體就醫、維持隱私及資安、病歷製作、處方箋開立等。配分高達 16 分,不能只寫幾個字,必須將各事項設定標題,並作適當的內容擴充說明,展現行政管理與醫病安全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