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在合約上只留下一個無法辨識身分的指紋,法律要如何確保這個指紋確實代表他本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在他昏迷或被脅迫時被強行按下的呢?除了指紋本身,還需要什麼樣的外在「人為機制」來增加這份文書的可信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文書的形式要件!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與「書面形式」的基本功,你能避開文字陷阱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扎實。 法律文書的簽署效力 根據《民法》第 3 條規定,法律規定應簽名者,雖可以蓋章(seal)代替,但若是以「按捺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則法律設有更嚴格的程序:必須有兩位證人簽名證明,該指印才具備與簽名同等的效力。因此,選項 (B) 強調「僅」按捺指印(即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不足以代替簽名,完全符合法律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主體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