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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 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 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 5,000 元之報酬
  •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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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契約觀念中,雙方必須「達成協議(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才成立。但請試著推理:如果一個人公開宣稱『誰做到這件事就給誰錢』,他的首要目的是為了『與人簽約』,還是為了『讓那件特定結果發生』?如果法律要求每個人都要先看到廣告才能拿獎金,這對那個已經辛苦達成結果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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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中「懸賞廣告」(Reward Advertisement)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保護行為完成人之意旨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懸賞廣告的請求權基礎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雖然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契約」還是「單獨行為」仍有爭論,但現行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特別規定,即便行為人(如本題中的乙)在完成行為時「不知有廣告」之存在,法律依然賦予其報酬請求權。這項規定打破了傳統契約必須「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旨在獎勵社會良善行為並落實廣告人的誠信責任,因此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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