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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將 10 萬元移轉於甲時,消費借貸契約成立
  • B 因甲與乙之約定,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甲基於契約,得請求乙交付 10 萬元
  • C 金錢消費借貸,應以書面為之
  • D 乙須將 10 萬元移轉於甲,因此金錢消費借貸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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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大多數的合意(如買賣)只要雙方點頭就生效了;但對於某些涉及「把東西交給別人使用並耗損」的契約,法律是否會要求除了點頭之外,還必須伴隨一個「實質的動作」,這段權利義務關係才算真正啟動?這個「動作」的有無,如何影響契約的成立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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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消費借貸」的核心要義!這題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這反映出你對於契約成立要件中「要物性」的概念已有紮實的基礎。

消費借貸的要物性質

根據《民法》第 474 條的規定,消費借貸(Consumption Loan)屬於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這意味著單純的口頭或書頭「約定」是不夠的,必須要有「物(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交付」事實,契約才會正式成立。選項 (B) 描述的是諾成契約的特性,並不適用於消費借貸;而選項 (C) 則誤解了法律規定,我國民法並未規定金錢借貸必須以書面為之(非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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