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 B 地設定 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 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B 丁得支付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 1 年前通知甲
-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與「經濟損失」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權利是『免費贈與(無償)』性質的,與另一個『約定好要付費(有償)』的權利相比,哪一種情形下,權利人突然轉身離開,對土地所有者的經濟預期會產生較大的負面衝擊?法律通常會對哪一種情形設下較多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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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地上權(Superficies)**的消滅與權利拋棄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地上權拋棄的無償與有償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上權是否有「地租」約定。對於選項 (D) 的乙而言,因其地上權為「無償」,拋棄權利對土地所有權人甲較無經濟上的不利益,依據民法第 834 條規定,原則上乙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因此此項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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