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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 B 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 C 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D 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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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失去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由另一人管理其龐大積蓄時,法律必須在「防止濫權」與「資產管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為了不讓受監護人的財富被通貨膨脹侵蝕,又不能讓監護人隨意拿去投機,法律會傾向允許監護人購買哪些性質較為穩健、由政府或金融機構擔保,且通常被視為「現金等價物」或低風險的金融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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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成年監護制度的核心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監護人職務權限的具體規範。本題正確選項為 (A),這源於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3 項的規定:監護人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在「增加財產」的目標下,應經法院許可後始得投資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等風險較低且具流動性的工具。這展現了法律在保障財產安全與追求合理增值間的權衡。

法律效果與職務界線的辨析

在實務上,學生常在此類題目中混淆「法院許可」的範圍。選項 (C) 提到處分動產需經法院許可,但在法律規定中,主要是針對「不動產(Real Estate)」或具有重大價值的權利(如債權、有價證券)之處分才需法院點頭,並非所有動產購置皆然。此外,關於選項 (B) 與 (D),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基本邏輯:監護人乙是在「執行職務」,因此其報酬應由法院而非親屬會議決定,且所有必要費用應由受監護人甲的財產負擔,而非乙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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