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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公開儀式
  • B 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 C 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 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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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兩個人決定共同生活並在法律上互負權利義務時,國家應該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才能最有效且明確地讓這份「法律狀態」為社會大眾所知悉,進而達到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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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住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考點!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982 條關於結婚形式要件的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我國婚姻制度從早期「儀式婚」轉向現行「登記婚(Registration Marriage)」的法律變遷有著清晰的認識。

登記婚制度的法效性

現行民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大形式要件:書面(記載當事人意願)、兩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以及最關鍵的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選項 (A) 的「公開儀式」是民國 97 年以前的舊制,現已不具法律效力;而選項 (B) 與 (C) 的親自書寫或公證,雖然有助於證據保全,但並非法律規定的強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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